{{ $t('FEZ001') }} 學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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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農業部115年2月4日農授林業字第1152420100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15年2月12日府農林字第1150036037號函(諒達)、115年2月12日府農林字第11500360371號函(諒達)續辦。
一、森林區域不得引火,使用汽化爐、高山爐具等應注意火源,避免使用不慎造成森林火災。
二、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已建立「林火風險評估系統」(https://ffwi.forest.gov.tw/),可查知未來七日之林火風險狀況,併此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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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8-1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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